购买条款

佳音助听器销售条件
 
(不适用于出口交易)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
 
本公司所制作的目录、任何一次特别目录及其他产品目录仅供客户使用。当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时,则消费者保护法将适用于本条件。尽管有本条件之规定,本公司不排除、限制或修改任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排除、限制或修改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法及其修正案。
 
1.定义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目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本公司专有的和排他性的财产;
“本公司” 指佳音助听器或其继受者或受允许之受让人;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 指本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货品的任何合同;
“客户” 指其采购货品的订单已由本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或法人;
“货品” 指由本公司向客户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包含其包装及依本条款更换的商品或者服务
“增值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货品和服务征收的税;
“服务” 指由本公司提供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商标”指公司所有的、获得合法许可的或者实际使用的与货品相关的商品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或其它名字和标识;
“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快递或电子通讯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 条件
所有由本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条件取代并排除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提及或涉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目录的其他规定和本条件的规定;或
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
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本公司接受的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货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 价格
货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含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捐,不含任何在发货时产生的由客户负担的相关运费、服务费和处理费。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确保目录、公司网站记载的货品价格的准确性,但该等价格并不具拘束力,本公司保留不经通知随时变更价格的权利。
 
本公司收取的价格将是订单被接受时确认的价格。如果客户所订货品为非库存产品或在未来指定日期交货的产品,则双方约定的货品价格仅为预订价格,最终货品价格将以本公司实际发货时的适用价格为准。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及时书面通知客户最终适用价格。
 
依客户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特别定制服务的货品,应按照本公司另行书面报价确定价格。
 
4. 付款
除非根据本条款第5条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客户应当在本公司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且无任何扣除、抵销或预提款。付款时间是关键因素。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付款,则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
 
取消任何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
在本公司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已付款用于缴付货品(或在任何其他合同下的货品);且
就未付的金额(在判决前及判决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2%收取利息,直到全额付清为止(为计算利息之目的,不满一月的视作一个整月)。
如本公司须采取法律行动以请求给付未付款项时,则客户应负担本公司因该权利主张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
 
5. 订单
客户如希望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订单,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接受并发出订单确认之时,交易方始成立。
 
本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拒绝任何公司或个人订单或仅接受部分货品订单。但无论如何,本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回复客户订单要求的,不视为本公司默认接受订单。为避免重复,就电话订单而发送的任何书面确认都必须清楚地标明“确认书”。本公司将不对未做此标记的订单承担责任并将相应地对重复的订单收取价款。
 
一旦本公司接受订单,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可单方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 在不影响该规定的普遍适用性情况下,未列入目录中的货品、非库存货品、来源是Newark、由电脑产品或软件产品组成、包含有害物质及/或消耗品的订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取消。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本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单方取消订单。如果本公司取消任何订单的,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客户已支付的款项(如有)退还给客户。
 
除特定货品,尤其是未列入目录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外,本公司并没有对订单设立最低订购数量或金额的限制。对前述特定货品,本公司将尽合理的努力在接受订单前通知客户。
 
在订单发货前,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客户未能提供而造成增值税发票中未包含客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将由客户承担相关责任,且本公司不再重开发票。
 
对于每张不含税总价少于人民币500元(含)的订单,本公司将收取人民币30元的服务费,该价款不包括增值税,其他税费或折扣。
 
6. 标准交付
如货品为本公司库存货品,对于周一至周五12:00前的订单,在符合公司财务信用政策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在接受订单后,于同一工作日发货。对于12:00后接受的订单,本公司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货。但本公司并未对该等发货时间作出任何承诺。
 
对于目录中的订单编码旁标注“H”的沉重货品,大体积和/或危险品或非目录的货品或通过特殊采购渠道的货品,上述条款并不适用。本公司对该等货品将保留额外收取运输费、包装费或运途保险费的权利,本公司会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提前通知客户。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来实现已提交给客户的交付和/或履行计划,但,除了下文第8条所述的情况以外,无论如何本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延迟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和/或履行日期仅为预计时间,并非订单的重要事项。交付可在客户指定的地点完成。本公司可使用其可采用的任何交付方法。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保留分期交付或分期履行的权利。本公司即使未能于约定日期交货或履约,并不妨碍或限制本公司依据相关合同,以分期方式进行后续交货或履约的权利。如客户指定交货日期的,则指定日期最长不超过订单接受之日后三(3)个月。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为每批次交付提供的标准交付文件为单一发票及单一发货单。
 
7. 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演示、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商品说明如有错误或遗漏,无论是由于本公司的过失或其他原因所致,本公司于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定责任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本公司可对货品进行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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